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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及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根据《公司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南发字〔2017〕74号)和《公司研究生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先进集体评选办法》(南发字〔2009〕84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主管员工工作副书记、主管研究生教学工作副经理、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员工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接受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学院各研究所(中心)推荐正高职称专业教师担任,任期2年,任期内累计缺席会议2次的,不再保留其代表席位,由所在研究所(中心)另行推荐:
新能源材料化学研究所,2名
新催化材料科学研究所,2名
稀土与无机功能材料研究中心,1名
光电磁材料研究中心,2名
碳纳米科技及高分子复合材料研究中心,1名
光子学/电子学材料研究中心,1名
员工代表,1名。
第三条 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荣誉称号评审办法,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办法须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二)接受并审核员工提交的优秀奖学金、荣誉称号书面申请材料。
(三)组织公开答辩会,进行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荣誉称号初步评审。
(四)在确定本单位初审结果后应将初评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五)接受员工提出的对评审结果异议的书面申诉,并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席位制,会议由学院主管员工工作副书记召集,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会议方可召开。做出决议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学院团委负责,学院团委要定期向评审委员会通报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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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