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字〔2008〕56号
关于印发《公司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分管领导同意,现将 《公司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员工 规章制度 本科生 资助 办法 通知
(共印65份)
公司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制
公司本科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度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减免对象
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员工,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对象。
(二)其父亲或母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天津籍员工。
(三)本人或其家庭遭受重大突发事故者。
二、减免办法
(一)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对象分等级减免学费:
1.入学第一学年学费全免;
2.从第二学年开始,上一学年 A、B、C、D 各科成绩和综合测评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的员工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员工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员工的学费不予减免。
(二)其父亲或母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天津籍员工,并符合减免条件的员工的学费减免一半。
(三)员工本人或其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遭受重大灾害的,由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员工提交的实际情况讨论后,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
三、审批程序
(一)员工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对象:
(1)加盖院(系)公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2)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核发的《西部助学工程资助证》原件、复印件。
2.其父亲或母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天津籍员工:
(1)天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2)区民政部门开具的学费减免证明;
(3)户口册原件。
3.本人或其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或遭受重大灾害的员工: 本人书面申请或院(系)推荐意见。
(二)班组进行评议,院(系)审核无误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还员工,初审名单在院(系)进行公示。
(三)申请资料报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送学校注册中心备案。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减免资格
(一)A、B、C类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的。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有高消费行为,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学习不努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或不参加班集体活动的。
(六)故意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五、审批手续办理时间
(一)新生在入学第一个学期内办理第一学年的学费减免审批手续。
(二)其他年级员工于暑假前两周内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校员工资助管理中心于放假前将审批结果反馈至院(系),申请资料送交学校注册中心备案,员工于新学年注册交费时直接交纳减免后的学费。
六、公示要求
学费减免工作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报程序、确定减免对象、确定减免额度等各环节必须严格审核把关。确定减免对象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