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字〔2012〕101 号
关于修订《公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 2012 年 7 月 3 日第七次董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员工 奖学金 办法 修订 通知
(共印60份)
公司办公室 2012 年9 月27 日印发
公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鼓励广大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公能”素质,同时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员工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深切关怀,帮助其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公司素质教育实施纲要(2011-2015)》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奖励和资助对象为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员工 (含第二学士学位员工)。
二、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习成绩优秀和 “公能”素质高的员工。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 元。
3.申请条件:
(1)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年级)前10%;
(2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本专业 (年级)前10%,但均位于前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内容详见教财厅函〔2010〕16 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资助对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2.奖励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 元。
3.申请条件:
(1 )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年级)前30%;
(2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2.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 3500 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500 元。
3.申请条件:
(1)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合格;
(2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基本原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 “公开、 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努力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和资助功能。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它奖助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它奖助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其它奖助学金。
四、评审程序
(一)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在校本科生比例和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比例向各学院分配评选名额。
(二)员工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学院将初评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初评意见,并将初评意见和相关材料送交校员工工作办公室。
(五)校员工工作办公室将相关材料汇总审核后,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六)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实行一次性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分两次(两学期)发放,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按月打入受助员工的银行卡。
六、管理与监督
校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本办法由校员工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南发字〔2008〕55 号)同时废止。